1 历史沿革

1.1 国际背景:纽伦堡法典与赫尔辛基宣言

伦理委员会的现代起源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纳粹人体实验的审判。1947年,纽伦堡军事法庭颁布《纽伦堡法典》,首次确立了人体实验必须获得受试者自愿同意的核心原则,并要求实验应避免不必要的身体与精神痛苦。这一法典为后续伦理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石。

1964年,世界医学会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第十八届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将“知情同意”“风险最小化”“独立审查”等原则系统化。宣言明确提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方案应提交给一个独立于研究者、资助方且不受不当影响的伦理委员会审议。”这是国际文件中首次明确要求设立伦理审查机构。此后,该宣言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3年福塔莱萨版),始终是各国伦理委员会制度的参照基准。

1.2 中国伦理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伦理委员会制度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 萌芽期(1980年代末—1998年):伴随改革开放与涉外药物临床试验的增多,1987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审查。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明确规定临床试验需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 快速发展期(2000—2010年):2003年,卫生部颁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伦理委员会职责。2007年,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首次系统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审查程序与监督要求。各省市陆续设立区域性或机构伦理委员会。
  • 规范成熟期(2010年至今):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以部门规章形式确立伦理审查制度。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修订《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新兴研究领域的伦理审查。目前,中国已形成以机构伦理委员会为主体、区域伦理委员会为补充、国家层面指导监督的多层级架构。

1.3 从机构自主审查到区域/国家伦理委员会

早期模式以各研究机构自主设立伦理委员会为主,审查范围局限于本单位项目。然而,这种分散模式面临多重挑战:小型机构缺乏足够专家资源,重复审查造成效率低下,不同机构之间的审查标准差异导致“伦理旅游”现象。

为应对上述问题,自2010年代起中国开始探索区域伦理委员会模式。2014年,北京、上海、四川等地相继成立区域性伦理审查平台,承接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任务,实现“一次审查、多地互认”。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中心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正式推动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互认机制。同时,国家卫健委下属的“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等国家级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指南、处理重大伦理争议及开展培训认证

2 组织架构与成员构成

2.1 委员会的基本组成要求

2.1.1 主席、副主席与秘书

伦理委员会须设立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或多名)。主席通常由具有丰富伦理审查经验且无利益冲突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审查会议、签发审查决定、协调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缺席时代行职权。秘书则负责文书准备、材料分发、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主席和副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者。

2.1.2 专业委员与非专业委员

委员会成员须涵盖两类人员:

  • 专业委员:包括医药专业背景的医师、药师、护士、医学科研人员,以及法学、伦理学等专业背景人士。
  • 非专业委员:指无医药专业背景的公众代表,通常为社区成员、患者代表、法律工作者等,负责从社会公众视角审视研究的伦理性。

中国相关规定要求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至少1人为非专业委员,成员性别比例应合理,确保多元化视角。

2.1.3 独立顾问小组

当审查项目涉及特殊专业领域(如麻醉医学、儿科、基因治疗、放射影像、精神疾病等),现有委员专业经验不足时,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不具有投票权,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助于委员会做出更精准的伦理判断

2.2 多学科背景与利益冲突管理

伦理委员会的多学科性是其有效运作的关键。不同背景的委员可从医学可行性、患者权益、法律合规、社会伦理等角度交叉审视研究方案。中国法规要求委员会中应有法学与伦理学专业人员,以弥补医学单一视角的不足。

利益冲突管理是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委员会成员须主动申报与待审研究相关的经济利益(如科研经费、咨询费、持股等)或非经济利益(如同事关系、师生关系、亲属关系)。凡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在涉及该项目的讨论与投票环节回避。委员会应保留利益冲突申报表与回避记录,确保审查的公信力

2.3 聘任、培训与任期制度

委员会成员由机构负责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管理部门正式聘任,任期通常为3至5年,可连任一次或两次。新委员上岗前须完成伦理审查基础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赫尔辛基宣言》、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流程、审查决策原则等。任职期间,委员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掌握伦理审查的新动态(如AI伦理、数据伦理等)。

2.4 伦理委员会的类型

2.4.1 机构伦理委员会(IRB/IEC)

机构伦理委员会是最常见的类型,附属于医院、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或医药企业,负责审查本单位或联合研究单位发起的项目。国际上通常称为“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或“独立伦理委员会”(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其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观察性研究、社会调查、生物样本研究等。

2.4.2 区域伦理委员会

区域伦理委员会由多个机构联合设立或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旨在服务于特定区域内(如一个省、市或大学联合体)的多个研究机构。它可承接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也可为缺乏独立委员会的小型机构提供审查服务。区域伦理委员会有助于统一标准、减少重复审查,但需要与各机构内部的伦理委员会有效衔接。

2.4.3 国家级/行业伦理委员会

国家级伦理委员会隶属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层面学术组织,负责制定伦理审查政策、指南与标准,处理重大或争议性研究项目的伦理咨询,以及开展伦理审查质量评估与认证。例如中国的“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美国的“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等。行业性伦理委员会(如中医药伦理委员会、儿科伦理委员会)则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伦理规范制定。

3 工作流程与审查机制

3.1 研究提交与初审

3.1.1 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与其他材料

研究者须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完整的研究材料包,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案(含科研背景、目的、方法、受试者招募计划、统计方案)、知情同意书(包括文本和辅助材料)、研究受试者招募广告、研究者履历与培训证书、主要研究者利益冲突声明、项目资助证明、保险与赔偿安排等。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孕妇等弱势群体的研究,还需额外提交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计划。材料提交后由秘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方可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1.2 审查类别:快审、会审与紧急审查

伦理审查通常分为三类:

  • 快审(快速审查):适用于风险较低、已经过会审批准的小幅修正案、年度报告、以及非干预性研究(如问卷调查研究、观察性研究)。快审由主席或2名具备相关经验的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不再召开全体会议。若快审过程中发现超出预期风险,则转入会审。
  • 会审(全体会议审查):适用于干预性临床试验、高风险研究、弱势群体或特殊人群研究、涉及敏感数据的研究等。会审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审委员(报告委员)宣读评审意见,全体委员投票表决。
  • 紧急审查: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急迫治疗需求(如传染病大流行、危重症新疗法试用)所设计的特殊程序。紧急审查可缩短会审周期,允许研究者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电子邮件快速提交修改后的材料,由主席或紧急审查小组(通常由主席、2—3名委员组成)在24—72小时内做出决定,事后应补办正式会议记录。

3.2 审查会议与决策

3.2.1 投票规则:法定人数与多数同意

正式审查会议须达到法定最低参会人数要求。中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7人(不同国家要求略有差异),其中应包括专业委员、非专业委员,且性别人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一(如适用)。投票采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通常为不记名),每个委员拥有一票。作出批准决定需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中超过半数同意。不同意或要求修改后重审的决定,须在会议上明确说明理由

3.2.2 审查结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重审、不批准

审查结论通常分为以下四种:

  • 批准: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及所有材料均符合伦理要求,研究可按计划立即执行。
  • 修改后批准:研究方案存在轻微且非实质性缺陷或遗漏,委员会要求研究者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4—30天)提交修改补充材料,经主审委员审核通过后视为批准。
  • 修改后重审:研究方案存在重大伦理缺陷或不确定性(如知情同意程序不充分、风险-受益比不合理),须按照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大幅修订,并提交全体会议重新审查。
  • 不批准:研究方案违反核心伦理原则(如违背尊严、严重诱骗、不当利用弱势群体、风险远大于受益),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委员会直接否决。不批准的决定须附详尽理由,研究者有权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3.3 后续监督与持续审查

3.3.1 年度报告与修正案审查

已获批准的临床研究并非一劳永逸。研究者须定期(通常为每年一次,高风险研究可能要求每6个月或每季度一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内容包括受试者招募与入组情况、不良事件发生与处理、方案偏离、最新文献风险评估等。所有研究方案的变更(如修改纳入标准、调整剂量、更换知情同意书)均须提交修正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3.2 实地督查与终止研究

伦理委员会有权对正在开展的研究进行实地督查(site visit),核查研究是否按批准方案执行、知情同意是否规范、数据管理是否合规等。若发现严重违规、违背受试者权益、或风险/受益比显著恶化,委员会可决定中止或终止该研究,并通知研究者、机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

3.4 文档管理与保密义务

伦理委员会须完整保留所有审查材料的纸质或电子文档,包括研究方案、历次修改稿、会议记录、投票结果、通讯记录、培训记录等,归档期限通常为研究结束后至少10年。委员会成员对审查过程中知悉的研究方案、受试者信息及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向非委员人员或第三方泄露,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受试者安全所必需。

4 核心伦理原则与审查要点

4.1 尊重自主性:知情同意权的保障

4.1.1 信息告知要素

知情同意是实现尊重自主性的核心手段。伦理委员会须严格审查知情同意书中是否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研究目的、研究过程与时长、可预见的风险与不适、潜在受益、替代治疗选择(如有)、免责条款(伦理委员会名称与联系方式)、自愿参与与随时退出权、个人隐私与数据保密措施、样本留存与二次使用说明、赔偿与补偿安排等。告知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诱导性表述。

4.1.2 受试者理解能力评估

对于儿童、精神障碍、认知障碍、昏迷、老年人等理解能力受限的群体,知情同意书的语言和形式应量身定制(如配图、简易文字、视频)。伦理委员会应评估受试者是否具备充分的自主判断能力。若受试者无法独立作出知情同意,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同时应争取受试者本人的“赞同”(如儿童可表达口头同意)。必要时可引入“受试者理解评估问卷”或第三方观察员。

4.1.3 自愿性确认与签字要求

知情同意的“自愿性”要求排除任何形式的胁迫、利诱或不当影响。伦理委员会须审查招募广告是否公正(不得以过高报酬诱导)、研究者与受试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如导师与学生、医生与患者)、以及受试者是否有充足的“考虑时间”(通常不少于24小时)。签字环节通常要求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末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研究者及见证人(如适用)亦须签署。电子知情同意正逐步被接受,但须符合数据安全与可追溯性要求。

4.2 有益原则:风险-受益比的科学评估

4.2.1 最小风险与非最小风险研究的界定

有益原则要求研究者的行为旨在使受试者获得健康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同时最小化不必要的伤害。“最小风险”指研究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不超过受试者在日常体检或常规生理心理测试中所遇到的风险。中国相关法规援引国际标准,将风险等级划分为:最小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伦理委员会须要求研究者明确各类研究操作的风险等级及其依据,对高风险研究须着重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4.2.2 受益合理化论证

研究受益可分为“对受试者个人的直接受益”(如获得新疗法)和“对社会的间接受益”(如推动医学知识进步)。伦理委员会须审慎评估受益是否足以抵消风险。对于儿童研究者,直接获益是优先考量;对于仅带来社会效益而无直接受益的研究,风险必须限制在最小或低风险范围内。研究者在风险-受益比分析中不得夸大受益、淡化风险。

4.3 公正原则:受试者选择与负担分配

4.3.1 弱势群体保护(儿童、孕妇、囚犯、认知障碍者等)

公正原则要求研究负担和受益在研究人群中公平分配。弱势群体(儿童、孕妇、囚犯、精神障碍者、老年人、经济贫困者、少数民族等)因自主能力或社会地位受限,容易沦为研究的“便利样本”或风险承担者。伦理委员会须严格审查以下要求:研究是否必须纳入弱势群体(若无其他可替代群体)、是否已完成预防性保护措施(如定期安全监测、独立的受试者辩护人)、是否排除不当诱惑(如以高额补贴吸引贫困者)。中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纳入条件作出了明文规定。

4.3.2 随机对照与安慰剂使用的伦理边界

随机对照试验(RCT)和安慰剂对照是科研金标准,但可能引发公正性问题:是否有一部分受试者被随机分配到无效或劣效治疗组?伦理学公认的基本原则是:当已存在公认有效疗法时,不得使用安慰剂作为对照,除非研究仅涉及最小风险且受试者充分知情并同意。伦理委员会须确保试验方案中安慰剂使用具有科学的必要性,且受试者接受充分的风险告知和及时中止权。在中国,安慰剂对照试验通常仅在新疗法尚无有效替代或验证加药效果时才被允许。

4.4 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的特殊考量

4.4.1 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

动物实验伦理遵循国际公认的“3R”原则:

  • 替代(Replacement):优先使用非动物模型(如计算机模拟、细胞、类器官、低等生物)替代脊椎动物。伦理委员会须要求研究者证明动物实验的不可替代性。
  • 减少(Reduction):在确保科学结果可靠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计算样本量、共享使用动物资源、避免重复实验等方式,将所需动物数量降至最低。
  • 优化(Refinement):通过改进饲养环境、操作流程、镇痛管理、无害化处死等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动物在实验过程中的疼痛、痛苦和抑郁。

4.4.2 动物福利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协作

多数机构设有独立的“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或“动物福利委员会”,专门负责动物实验方案的伦理审查与福利监督。其成员包括兽医、动物饲养管理者、伦理学家及公众代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与人类受试者伦理审查需相互协作,确保动物实验方案符合国家和国际动物保护法规(如中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涉及“动物-人类联合研究”(如异种移植、嵌合体实验)等特殊项目中,伦理委员会须同步评估对人与动物的双向伦理影响。

5 常见争议与挑战

5.1 利益冲突:研究者与委员会之间的张力

伦理委员会与研究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研究者追求研究进度、经费、学术成果,而伦理委员会则坚持安全、合规、谨慎。当研究者本身是委员会成员或与委员存在学术合作关系时,利益冲突极易产生。此外,医药企业资助的研究中,公司派出的委员可能倾向于放宽审查标准。利益冲突管理的关键在于:强制利益申报、回避制度、独立顾问使用以及外部审计。中国实践中曾出现“同一批委员同时审查自己课题”的丑闻,引发对独立性与透明度的广泛讨论。

5.2 审查效率与学术进步的平衡

严格的伦理审查可能延长研究启动时间——从提交材料到获得批文,往往耗时2—6个月。科研界时常抱怨伦理审查“过度保护”“冗余低效”,特别是对于风险的问卷研究或已发表数据的二次分析。委员会的反驳则是:任何草率的审查都可能导致受试者安全漏洞。平衡二者需要精细化分类管理(如对低风险研究实行快审或豁免审查)、引入集中电子审查平台、以及推动区域互认。近年来,中国致力于简化非干预性研究的审查流程,但实操层面仍存在尺度不一。

5.3 新兴技术领域的伦理困境

5.3.1 基因编辑与干细胞研究

CRISPR等基因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脱靶效应”“遗传增强”“胚胎编辑”等伦理争议。中国2017年《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相关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禁止以生育为目的的胚胎编辑,但允许基础研究。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时需额外关注:研究是否存在追求“定制婴儿”的风险、受试者的长期随访义务、以及未来几代的遗传影响。

5.3.2 人工智能辅助临床试验

AI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如患者筛选、疗效预测、不良事件监测——带来了新的伦理课题:算法偏见(导致特定族群被排除或伤害)、数据透明度不足(黑箱决策)、以及责任归属(当AI误判导致受试者受损时,责任归谁?)。伦理委员会正逐步要求AI研究提交算法公平性报告与可解释性说明。

5.3.3 大数据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生物样本库、电子健康记录、移动健康应用产生的“大数据”研究,存在潜在的隐私泄露与数据二次使用风险。中国政府于2019年颁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涉及中国人群的基因数据出口须经严格审批。伦理委员会须审查研究者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授权范围是否宽泛、以及受试者是否明确知晓其数据可能被用于未来未预见的分析。

5.4 伦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与投诉处理

伦理委员会作为专业审查机构,其决策并非完全免责。若因审查疏忽导致受试者遭受严重不良反应或违规研究长期未被制止,委员会(尤其是有签字权的主席)可能面临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伤亡)。中国已有伦理委员会因未发现知情同意书伪造、未追踪严重不良事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因此,委员会须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受试者或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实名或匿名投诉,委员会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并记录处理结果。

6 伦理委员会的质量保障与认证体系

6.1 国际认证标准:SIDCER/AAHRPP认证

国际伦理委员会质量认证体系主要包括:

  • SIDCER(国际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力发展战略组织):由世界卫生组织(WHO)推动,重点评估委员会的组成、操作流程、档案管理、伦理培训及独立运作能力。通过SIDCER认证的委员会可在国际期刊或多中心试验中获得更高信任度。
  • AAHRPP(美国人类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专注人类研究保护整体体系(HRPP)的认证,覆盖伦理委员会、研究人员、机构管理层。认证标准更为严格,涵盖政策、流程、教育和培训、风险评估等六个维度。中国目前仅有少数高端临床研究中心或医学院获得AAHRPP认证。

6.2 中国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与评估

中国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国家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项目”,为全国伦理委员会提供系统性培训、编写伦理审查操作指南、并建立年度定期评估机制。评估指标包括:审查文件完整性、会议记录规范性、委员培训率、利益冲突管理记录、持续审查完成率等。未通过评估的委员会将被限期整改,严重者可能撤销伦理审查资格。此外,中国正在参考国际经验,探索建立自己的伦理委员会认证体系。

6.3 信息化平台与远程审查实践

传统伦理委员会依赖纸质文件流转与现场会议,效率较低。近年来,许多机构建立电子化伦理审查系统(e-ethics system),支持在线提交、自动分配审查委员、电子投票、通知发放及归档管理。区域伦理委员会可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多中心同步审查。远程审查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信息安全、委员专注度、资格审查有效性等新问题。中国国家药监局已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指南》,推动全国伦理审查信息化进程。

7 文化差异与幽默视角

7.1 各国伦理委员会不同的“笑点”:知情同意书有多厚?

知情同意书“厚度”是各国伦理文化的缩影。美国的研究受法律诉讼文化影响,知情同意书往往长达20—30页,包含详尽的权利声明、数据保护条款、赔偿规则,甚至附录隐私法原文。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的伦理委员会)则更倾向于“简洁清晰”风格,要求知情同意书不超过4—6页,并附图像化视觉小贴士。中国早年受西方模板影响,也曾出现“十几页一份同意书、签到手软”的情况;后有媒体吐槽:“这是让病人读小说还是签字?”目前中国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知情同意书应控制在2—4页以内,使用普通居民可理解的简明中文。

7.2 委员们最怕的研究类型:只拿个问卷也要审半天?

伦理委员会成员中流传着一句调侃:“最怕研究分三类:一年一度的学生问卷调查、研究者在自家医院蹭数据写论文、以及研究生懒得写方案直接抄PubMed的。”现实中的案例是:一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题目《大学生对奶茶与熬夜关系认知的问卷调查研究》,看似无害,却因没有设计知情同意页、未提及数据处理方式、且线上问卷默认强制收集被试IP地址,被伦理委员会打回三次。委员们也承认,有些低风险研究本应快审,但因材料不完整或未按模板填写,硬生生变成了“团购会审”。

7.3 伦理委员会“梗”文化:最经典的“修改后重审”段子

在研究者社群中,“修改后重审”是人人避之不及的经典判决。有个流传的段子:一位研究者回忆自己的“修改后重审”经历——委员提出“受试者退出研究后仍可继续接受常规治疗”这一条款写在第13页,委员建议“放到第2页更明显”。研究者心想“道理我都懂”,结果修改了一个多月才重新送审;而重审会上,另一位委员又提出:“你为什么要把退出条款从第13页突然移到第2页?这样看起来太突兀,建议放回第13页并加粗。”——这种“修改在两者之间来回跳动”的黑色幽默,折射出伦理审查主观性较强、标准不统一、且缺乏沟通机制的现实困境。年轻的伦理委员们也把“修改后重审”戏称为“再来一瓶”。

8 未来展望

8.1 跨区域伦理审查互认机制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一直以“重复审查”“周期长”为痛点。未来趋势是建立跨区域伦理审查互认机制——例如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承担主要审查责任,其他参研机构认可其审查结论,仅针对本单位辖区内的特殊情况作补充审查。中国已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试点,相关互认操作指南将于2025年前后出台。国际间互认则在WHO和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框架下推进。

8.2 受试者参与式审查模式

传统伦理审查模式以专家为中心,受试者通常处于被动接受者的角色。近年来,国际社会提出“受试者参与式审查”(Patient-Involvement in Ethics Review, PIER)概念,建议在伦理委员会中纳入活跃的患者代表或以患者咨询小组的形式,邀请受试者提前参与研究方案评议(例如讨论知情同意书是否能读懂、研究设计是否尊重患者时间)。中国患者权益倡导者已在癌症临床试验领域推动类似实践,但制度化纳入仍有待推进。

8.3 伦理委员会在开放科学与预注册中的作用

开放科学运动推动研究透明度要求,预注册(在研究开始前将方案、分析方法注册至公开平台)被视为减少发表偏倚和P-hacking的重要手段。伦理委员会可作为预注册的见证方:要求在审查批准后,研究须在规定时间内于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CTR)或国际平台(ClinicalTrials.gov)完成注册。此外,伦理委员会还须审查开放数据共享计划中的数据匿名性、公民科学研究中的知情同意、以及AI生成论文的伦理合规问题。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将从“审查门神”逐步演变为“科研诚信生态体系的守护者”。